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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10月24日,威远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本杰、陈万君、李涂、徐建廷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五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叶华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刘永杰在资中县水南镇五福会馆的地下赌场内向被告人李本杰借高利贷3万元用于赌博,因刘永杰未能及时清偿该借款,李本杰等人曾四处查找刘永杰未果。

2017年6月23日,李本杰从徐建廷处得知刘永杰在威远,便邀约李涂、陈万君,在资中楠木寺汇合后由李涂驾驶陈万君的车搭乘李本杰、陈万君到威远县找刘永杰收账。18时许,三人到威远后,由李本杰联系上叶华山,由叶华山带李本杰、陈万君、李涂三人到刘永杰住的小区找刘永杰未果,李本杰电话联系刘永杰,刘永杰告诉自己在外,两个小时后回威远,叫李本杰等他,随后李本杰、李涂、陈万君三人到叶华山家中等候刘永杰。当时也在叶华山家的倪某得知李本杰等人的来历后,于20时30分许打电话给刘永杰问他在哪里,刘永杰即要求倪某帮他准备刀,倪军又将这情况告诉了李本杰等人。李本杰安排叶华山准备刀具,以备同刘永杰方斗殴。同时电话告知在资中的徐建廷,并邀约徐建廷参与,李本杰、陈万君、李涂、叶华山与随后赶来的徐建廷在威远县婆城公园汇合,21时许李本杰等五被告人坐上徐建廷驾驶的车辆,并由李涂把叶华山准备好的刀具搬上徐建廷的车的后排座上。叶华山带路把徐建廷、李本杰、陈万君、李涂带至威远县城市花园对面现代医院门外一水果摊处后,因其与刘永杰方熟悉不便参与而离开。李本杰下车到现代医院门口等候刘永杰,陈万君、李涂、徐建廷则在车上等候。

与此同时,刘永杰、唐鹏程、林强等人携带刀具、棍棒来到与李本杰相约的城市花园广场对面现代医院旁边一水果摊外,李本杰、徐建廷、陈万君、李涂四人也持刀,双方人员发生互殴,在斗殴中陈万君、刘永杰均多处被砍伤,林强持棒斗殴时也被陈万君、李本杰、李涂等人追撵至公路对面广场被砍打致伤。斗殴中陈万君等人将刘某的车辆挡风玻璃砍烂。

2015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叶华山在其老板苟某某的茶坊里听到苟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在电话里因经济上的事发生争执后,便自行跟随与自己一起打工的徐某、王某去找李某某理论,三人在威远县严陵镇步行街口子处碰到了李某某,在徐某与李某某谈起李某某与苟某某的经济纠纷时,在一旁的叶华山前去掺合,因李某某不愿叶华山掺合其与苟某某的经济纠纷,致双方发生口角,叶华山随即到威远县大桥农贸市场卖肉的摊位上拿了一把刀,用刀将李某某砍伤。

法院认为,李本杰、叶华山、陈万君、徐建廷、李涂分别曾因犯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犯罪被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无视法纪,相互纠集在一起,继续从事违法行为,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在威远县城区人员密集的广场聚众进行大规模的械斗,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产生了恐慌感和不安全感,已形成一股恶势力。被告人李本杰、陈万君、李涂、徐建廷、叶华山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叶华山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威远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另,2018年8月23日,威远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刘永杰、唐鹏程、林强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六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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