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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人民的一封森林防火公开信

广大干部群众: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和生态环境的主体,森林火灾是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罪魁祸首,做好森林火灾防范,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多年来,在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全县森林覆盖率大幅上升,生态环境越来越美。但是,“一点星星之火,可毁万亩森林”。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2月至4月又是我县森林火灾高发危险期。高火险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田埂、烧秸秆、野炊烧烤、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活动,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我们的绿色家园,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积极预防各类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1、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2、禁止在林区内玩火、搞野炊、烧烤食物;

3、禁止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

4、禁止在林区内烧火驱蜂驱兽;

5、禁止在林区坟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6、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7、禁止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8、禁止在林区野外烧柴积炭、烧灰积肥;

9、禁止在林区内燃放爆竹、焰火、烟花、孔明灯;

10、禁止在林区内焚烧地边、田埂、秸秆、树叶;

11、禁止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玩火取乐;

12、禁止批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野外用火;

13、禁止擅自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及防火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炼山造林等野外用火;

14、禁止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15、禁止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二、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凡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扑火费用;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要教育学生、家长要教育孩子,不在林区玩火、野炊;监护人要对痴呆傻、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履行监护责任,防止他们进入林区玩火。

四、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自觉履行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拨打威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8328238396)报警。

五、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要高度重视自身和他人安全,不得组织老、弱、幼、病、残、孕妇等人群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加到森林防火中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摒弃在林区野外违规用火的陋习,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绿色生态作出应有的贡献。

祝你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威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1、进山旅游踏青,不带半点火星。

2、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3、铲草烧灰烧田埂,引发火灾监狱进。

4、防火,靠你靠我靠大家,人人有责。

5、护林防火常记,青山绿水长存。

6、森林植被易燃烧,野外用火需谨慎。

7、非法用火要举报,全民监督更重要。

8、进入林区,不丢烟头;注意防火,切记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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