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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精神文明办公室 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远县卫生健康局 威远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开展对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争创国家卫生县城和第五届四川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即日起,我县将加大对市民不文明行为的集中整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从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行为,属乘车人抛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处乘车人警告或者50元罚款;属机动车驾驶人员抛洒的,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处机动车驾驶人员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乱涂、乱刻、乱画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城镇居民不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不清除宠物排泄物,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人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七、对乱挂乱晒、沿街打牌的;在公共场所赤裸上身或穿着不雅,言语粗俗的;侵占公共绿地等,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躺占座椅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八、以上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威远县精神文明办公室       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远县卫生健康局           威远县公安局

                  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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