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亮证亮照经营。 |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不定时定点经营,不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不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摊点不干净、不卫生。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县公安局 |
公然侮辱他人,阻碍执行职务。 | 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