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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激励办法(试行)威远县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激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以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新契机和新起点,围绕“再造一个产业威远”、争创“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威远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发挥各自的优势推介我县招商环境,帮助我县招大引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首次提供真实有效项目信息,将内江市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我县投资,实现项目签约、开工、在建、投产达效,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引荐、协调职责的中间人,经投资人认可的为项目第一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为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含高校、科研院所、经济或社会组织)除外。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人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商定分配,同时一个项目只申报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县注册公司、完成税务登记,项目签约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已签订正式协议、投产达效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与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相关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金项目,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类项目中房地产开发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招商引资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威远县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奖励一览表
备注:1.所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依据为县统计局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税收依据为县税务局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2.所引荐项目同时符合两个奖励类型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3.奖励金额为项目牵头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后的金额。 四、认定办法 (一)第一引荐人登记 第一引荐人须在项目签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牵头单位填写《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附件1),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按程序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存档(一式3份,第一引荐人、项目牵头单位、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一引荐人申报 1.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建设进度达标30天内或完成首个纳税年度的30天内,到项目牵头单位填报《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盖鲜章)或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2.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将《申请表》中除推荐人及项目基本情况外的其余申请流程完善后同企业报送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三)材料审核与奖励执行 1.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初审奖励申报材料(《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激励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复审申报材料,2个月内提出审批意见; 3.县财政局在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于项目投产达效次年首季度兑现执行。 五、其他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兑现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1.已签约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2.开工后因投资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建成后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予奖励。 3.项目落户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或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省、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联系人:丁 颖 联系方式:0832—8558900 邮箱:362016140@qq.com
附件:1.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 2.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
附件2 威远县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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