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 务 >>通知公告 >>动态 >> 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详细内容

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划定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放区域

1罗世文纪念馆、城区车站、加油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市场、影剧院、城南配气站、董家湾变电站以及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区域

2汉庭酒店景河路凤凰华庭威远大道凉竹路二环路红绿灯沿二环路北段以内区域

3杉树坳街北段堰塘角人民医院门诊部滨河路五云路建设路东段杉树坳街南段以内区域。

(二)限放区域

县城二环路以内除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具体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15凌晨零时至32当日24时除外)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禁放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摊位。

三、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烟花烟花爆竹的,违者由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

2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安监局:08328238396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82 9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企业位置
联系我们:
08328251910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