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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划定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放区域 1.罗世文纪念馆、城区车站、加油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市场、影剧院、城南配气站、董家湾变电站以及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区域。 2.汉庭酒店—景河路—凤凰华庭—威远大道—凉竹路—二环路红绿灯沿二环路北段以内区域。 3.杉树坳街北段—堰塘角—人民医院门诊部—滨河路—五云路—建设路东段—杉树坳街南段以内区域。 (二)限放区域 县城二环路以内除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具体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月15日凌晨零时至3月2日当日24时除外)。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禁放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摊位。 三、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烟花烟花爆竹的,违者由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 2.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安监局:0832—8238396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