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市民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违法行为 | 处罚方式 | 处罚依据 | 执法主体 |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违反建筑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履行责任区治理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记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 | 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绿化设施。 | 1.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2.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亮证亮照经营。 |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不定时定点经营,不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不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不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摊点不干净、不卫生。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 |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县公安局 |
公然侮辱他人,阻碍执行职务。 | 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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