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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远县城南客运站运输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确保城南客运站进出站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站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打击车站及周边喊客、拉客、抢客、非法从事出租运营“黑车”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车站站前广场喊客、拉客、抢客,影响旅客正常进出站秩序,造成人员严重拥堵,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或者阻止、抗拒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车站站前广场喊客、拉客、抢客,虽未影响旅客正常进出站秩序,但在车站周边拒不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及运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对巡逻公安民警的制止拒不配合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工作人员的劝阻不满,在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或殴打,造成工作人员名誉受损或人身受到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1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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