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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春节将至,部分群众习惯按照传统习俗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升空,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配气站、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尤其将对加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护林防火工作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各类公共集聚场所,宣讲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孔明灯”引发的案例和深刻教训,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安监、消防、农林、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