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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距林缘3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铺子湾镇、新场镇、连界镇、山王镇、黄荆沟镇、观英滩镇、小河镇、两河镇、越溪镇、碗厂镇、镇西镇、庆卫镇、国有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或遇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野炊、烧烤食物、燃放孔明灯等;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经许可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五、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点、生态园等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上一篇《森林法》防火条款下一篇致全县人民的一封森林防火公开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