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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距林缘3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铺子湾镇、新场镇、连界镇、山王镇、黄荆沟镇、观英滩镇、小河镇、两河镇、越溪镇、碗厂镇、镇西镇、庆卫镇、国有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或遇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野炊、烧烤食物、燃放孔明灯等;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经许可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五、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点、生态园等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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