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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受贿案件3月7日,威远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张焕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焕明在担任威远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拨付、保证金退还等方面为多名工程实际承包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收受工程实际承包人陈某等人贿赂款项共计2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焕明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